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合同变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