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变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