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与生效第三十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