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与生效第二十九条有效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协商双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协商续签或者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