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协商双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协商续签或者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