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与生效第二十七条有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当将明确的修改意见书面告知企业方。经双方再次协商修改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按规定重新报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