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当将明确的修改意见书面告知企业方。经双方再次协商修改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按规定重新报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