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企业方报送的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双方首席代表名单、要约书、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