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与生效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企业方报送的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双方首席代表名单、要约书、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