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

讨论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