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共同或者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并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将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

协商双方对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内容提出咨询请求的,当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者成员单位根据请求,免费提供咨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