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第二十条有效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要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另一方应当在接到要约书后二十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接受职工方的委托,代其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