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二条有效双方协商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结束之时。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