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一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并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三)接受本方人员询问,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四)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五)参加工资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