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委托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之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协商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