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九条有效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并确定首席代表。区域、行业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确定;尚未建立企业代表组织的,由该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