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规定/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阻挠、抗拒检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