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实施检查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