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规定/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实施检查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