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规定/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统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