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规定/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公布、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资料由统计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并通过统计公报、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及时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各部门需要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应当与本级统计行政部门有关统计资料核对一致。依法应当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行政部门和统计人员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