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规定/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公布、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统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市、区、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以统计行政部门提供或者核准的统计资料为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