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以行政机关及其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调查活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民间统计调查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民间统计调查结果应当向市统计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