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备案规章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规章的内容,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