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进行修改,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