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已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门户网站和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