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涉及本市特别重大事项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