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