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