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

(二)生产经营权;

(三)收益分配权;

(四)资金支配权;

(五)土地使用权;

(六)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自主权;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劳务价格权;

(八)依法利用外资、开展进出口贸易和到境外投资办企业权;

(九)拒绝非法罚款、收费、集资、摊派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