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履行规定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扶持和保护乡镇企业的发展。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按编制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