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闽台农业合作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农业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闽台农业合作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