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二章 合作与交流第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