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台农业合作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