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