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