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台湾同胞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在农业保险、救济救助方面,与本省居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