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台湾农业机械产品,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列入目录的台湾农业机械产品,享受本省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