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闽台农业合作的服务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台湾同胞和闽台农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