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闽台农业合作的服务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台湾同胞和闽台农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