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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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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开展闽台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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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