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用于闽台农业合作重点项目建设、交流平台建设、科技研发与推广、人员培训与交流活动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