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二章 合作与交流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开展闽台农业劳务合作与交流,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务培训服务和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