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二章 合作与交流第十条有效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