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二章 合作与交流第十一条有效台湾同胞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