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第二章 合作与交流第九条有效台湾同胞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合作招商业务,开展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策划,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