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