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