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园林、环境保护、旅游、市容管理、教育、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