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园林、环境保护、旅游、市容管理、教育、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