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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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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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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