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