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审定的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