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