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古河湖水系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综合整治规划进行治理,保护和恢复西湖、白马河、晋安河、琼东河、安泰河、屏东河、东西河等的历史景观风貌,保护遗存的河桥、树木和石砌驳岸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填盖、占用古河道或者改变古河道走向。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