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古河湖水系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综合整治规划进行治理,保护和恢复西湖、白马河、晋安河、琼东河、安泰河、屏东河、东西河等的历史景观风貌,保护遗存的河桥、树木和石砌驳岸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填盖、占用古河道或者改变古河道走向。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