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和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