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历史城区内体现福州历史文化内涵的街巷、区域和建筑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在依法报经批准前,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