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历史城区内体现福州历史文化内涵的街巷、区域和建筑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在依法报经批准前,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