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所依存的文化空间发源地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进行整体性保护。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传统商业贸易、手工艺和地方传统饮食街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经济、建设活动统筹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